笔者在调查时发现,进入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办公楼前的马路上停着一辆“制式警车”(车牌为晋JD06010),上前仔细查看才明白并非真正的警车,而是外边与制式警车一模一样,外观装有警灯,喷涂了“公安”字样及警徽标志,只是车牌是绿底白字的民用车牌(电动车牌)。
对此,笔者向“制式警车”附近的两位工作人员询问,他们是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的保卫人员,而这两位人员的着装也是特警服装,胸前印着“police”,肩膀上印着“五星红旗”图案,裤子也和警察的相似。
在与他们交谈中得知,霍州煤电集团旗下很多企业有这样的“警车”,有的还配备“手铐”,霍州煤电集团原来有公安,后来公安处撤了,就成了现在是保卫人员。之后笔者来到霍州煤电集团木瓜煤矿进行调查,也发现一辆“制式警车”(晋L电0232)停在矿区,外观装有警灯,喷涂了“公安”字样及警徽标志。
随后笔者在知情人的带领下来到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洗煤厂,发现在企业大门口停着一辆电动“民用牌警车”,外观装有警灯,喷涂了“巡逻”字样及警徽标志。经过询问门卫得知,这也是安保人员使用的车辆,他们同样也说霍州煤电集团旗下很多企业有这样的“警车”。
众所周知,配备警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山西霍州煤电集团在吕梁市辖区多家企业配“民用牌警车”,很明显已经触犯了法律,把警车配备当成了儿戏。“假警车”真不了,百姓一看就觉得“不伦不类”。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作为一家大型国企,霍州煤电集团竟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行我素,视法律如儿戏,笔者希望吕梁市交管部门能严肃查处霍州煤电集团的这种违法行为,给公众一个满意可信的交代,也希望霍州煤电集团追责到底,不能草草了事。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