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业经第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战期间,为加强菱镁行业监督管理,打击菱镁行业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环保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和营口市关于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菱镁行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主体机构。
第三条 菱镁行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精细化管理水平不到位,生产过程中烟(粉)尘污染严重的。
(二)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上路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的。
(三)关停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的。
(四)停产整治企业未达到复产要求,私自恢复生产的。
(五)企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残土等固体废物的。
(六)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生产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
(八)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九)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
2.来访举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市民投诉中心。
举报人举报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
举报人需提供影像证据(照片加视频),用于举报的视频资料须清晰、准确,能够完整地记录违法主体、详细时间、详细地点及违法行为的过程,并能够印证举报内容。举报的视频资料从事发之日起3日内提供有效。举报运输车辆的视频中还需记录车辆型号、车辆号牌、车辆颜色等特征。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精细化管理水平不到位,生产过程中烟(粉)尘污染严重的。
2.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上路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的。
3.关停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的。
4.停产整治企业未达到复产要求,私自恢复生产的。
5.企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残土等固体废物的。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生产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
3.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第六条 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1.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领奖时应携带身份证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部门领取奖金。
2.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3.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2.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改正,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三)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2.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3.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举报对象不属于菱镁行业。
(二)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五)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战期间有效。
(中华时报记者 张守增)